什么是交通事故营养费?
营养费是指交通事故受害人遭受人体损害后发生新陈代谢的改变,日常的饮食中不能满足损害机能对各种营养素的要求,需要通过从其他食品中汲取营养所支出的费用。
营养费索赔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197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营养费的期限如何界定
依据三期鉴定标准(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网络搜索可以查看整个标准的内容,假如小王交通事故胫腓骨两个骨头双骨折,对应的条款为10.2.14的C条款,C条款为“c)胫腓骨双骨折:误工120~180日,护理30~90日,营养60~90日;”,通过该标准我们可以看到小王的营养期为60日至90日。
具体营养期到多少天?
伤者伤情恢复期满后可以向法院申请委托司法鉴定,有司法鉴定机构通过对伤者鉴定后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意见书中可以确定小王的营养期为90日。
营养费按照多少元每日计算?
在山东大部分法院的的裁判以及各个保险公司认可的数额为30元每日。
保险公司不给付营养费是否合理?
不合理,如果保险公司的理赔没有给到营养费建议通过诉讼程序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