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挂单”是指保险业务员将本人所销售的保单挂靠在其他保险业务员名下,借他人身份领取或套取保险公司发放的佣金、津贴等报酬或用于业绩考核,以此获得额外的利益。
保险“挂单”属于违法违规行为甚至构成犯罪。
首先,保险“挂单”致使保险公司财务业务不真实,违反《保险法》第八十六条或第一百一十六条等规定,责任机构和个人面临行政处罚。
其次,不法机构和个人通过保险“挂单”骗取保险公司新人津贴或其他佣金利益,保险公司有权追回其不当利益及主张赔偿损失。
再次,不法机构和个人利用职务便利通过保险“挂单”骗佣,触犯刑法,构成职务侵占罪或诈骗罪,甚至敲诈勒索罪,将面临刑事责任。
案情简述
鲁某、王某、杨某、张某原系A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四人在担任保险代理人期间,利用身为A保险公司新进保险代理人的职务便利,帮助他人将保单挂在自己账号下,分别以此骗取A保险公司对新进保险代理人提供的新人训练津贴、增员奖等额外奖励共计9万余元、20万余元、7.9万余元、7.9万余元。
2022年,鲁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张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其拒不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后能作如实供述。
杨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王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但在到案后,对于主要犯罪事实作出虚假陈述。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王某尚能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并退出违法所得14万元。杨某退出违法所得2.5万元,张某退出违法所得2.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鲁某、王某、杨某、张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将本单位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
判处鲁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同时,鲁某、王某、杨某、张某的违法所得责令退赔,发还被害单位。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