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是否可以办理多次抵押
答案是肯定的,法律允许房屋办理多次抵押。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二、既然法律规定房屋可以办理多次抵押,是否直接去房屋管理部门办理呢
答案是否定的,虽然法律规定允许,但是不能忽视第一顺位抵押权人之间合同的约定。例如,银行贷款办理的抵押,银行的合同通常都会要求办理后续的抵押需要事先征得银行的同意,如果银行没有同意,则构成违约。所以,从合同约定角度而言,需要事先查阅第一顺位抵押权人的合同,是否有相关的要求必须征得第一顺位抵押权人同意。
三、如果第一顺位抵押权人合同并有相关的约定,是否房屋管理部门就可以直接登记呢
答案是不确定的,因为各地的房屋管理登记部门从行政管理的角度而言可能存在不一样的要求。尽管合同没有约定,部分地区的房屋登记部门可能也要求需征询第一顺位抵押权人的同意,这个行政管理的要求,而不是合同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规定要求。
综上,办理二次抵押需事先做两方面工作:一是查阅在前的合同,是否需要征询第一顺位抵押权人同意的约定;二、咨询当地的不动产登记部门,是否有要求征询第一顺位抵押权人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