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和“欠条”你分得清么?
有人说,借条比欠条的法律效应更强。
这话并不准确。从法律上来看,规范的借条和欠条法律效力是相同的,只是两者的用途、诉讼时效有一定的区别。
从用途来看,借条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书面凭证,它证明双方建立了一种借款合同关系。
而欠条是双方基于以前的经济往来而进行结算的一种结算依据,它实际上是双方对过往经济往来的结算,仅是代表一种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代表借款合同关系。
从诉讼时效来看:
(1)借条
有约定还款时间的借条诉讼时效为3年。在借条已经明确还款时间的情况下,诉讼时效从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开始计算3年,逾期则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
没有约定还款时间的借条诉讼时效为20年。自借条出具之日起开始计算20年的最长权利保护期间。
(2)欠条
欠条的法定诉讼时效期限是3年,已注明履行清偿欠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限从注明清偿欠款日期之日起算,对没有注明履行清偿欠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限从欠款人出具欠条的次日起算。
因此人们常说宜写“借条”,而不宜写“欠条”,以省去诉讼中解释“欠”款原因、用途的举证责任以及防止诉讼时效过期等情况。
但是,并不是所有情况下,我们都可以写“借条”。
例如,小张与小王是买卖合同关系,小王欠小张的20万元是货款。但是因小王出具的是借条,小张持借条起诉时,法院会以民间借贷纠纷案由来立案审理。
如果小王抗辩小张并没有将20万元借给他,并能说出合理的理由,那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法院会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如果小张没有出借20万元的证据,那么就该还原案件事实,要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20万元的性质是欠货款。如果小张不能提供证据的话,会承担较大的诉讼风险。
所以建议大家,不要因为网络上常说的写“借条”比“欠条”好,就什么情况都写“借条”。与其纠结“借条”和“欠条”哪个更好,不如在让对方出具“欠条”时仔细注意好格式。
这里,高瞻法务给大家一份模板,大家在实际操作中可以参考。
欠条
欠款人姓名:
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本人(本单位)确认:截至 年 月 日,共欠 (收款方)人民币(大写) (¥ 元)(下称欠款)。
欠款名目: 。
还款期限: 年 月 日前还清。
逾期责任:未按上述期限还清的,每逾期一日,欠款人同意按逾期金额的万分之五向收款方支付违约金。
欠款人联系方式: 。
欠款人地址: 。
(上述地址可作为司法送达地址)
欠款人(签名/盖章):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下列签名的保证人同意为上述欠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人(签名/盖章):
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保证人联系方式: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借条
借款人:
身份证号:
手机(可接收短信):
微信号:
联系地址:
保证人:
身份证号:
手机(可接收短信):
微信号:
联系地址:
借款人向 (身份证号: ,即出借人)借到现金人民币(大写) (¥ )下称“借款金额”,并承诺如下事项:
一、借款用途: 家庭生活支出 。
二、利率为:月利率为 %;
利息支付时间:每年 月之前支付上年度利息。
三、还款期限: 年 月 日前还款。超期还款的,利息按约定利率的 %计算。
四、出借人放款方式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借款人确认:签署本借条时,借款人已经收到出借人以现金支付的全部借款金额;
(2)出借人可通过下列账户向借款人支付借款金额: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五、其它:
1.如借款人未按时还本付息发生争议的,由出借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催收或诉讼产生的律师费、调查费、公证费、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
3.如有保证人,则保证期间为自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4.前述借款人、保证人地址和联系方式同时作为有效司法送达方式。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借款人签字:
保证人签字: